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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停業6家、吊銷1家非正常專利申請代理機構!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3-03-16  瀏覽: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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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東莞市卓易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當事人名稱:東莞市卓易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MA55XKQA2B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勝和路10號1棟212室35
法定代表人:林霞
合伙人/股東:林霞、劉棟棟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

2022年10月,我局認定你單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481件專利申請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形,你單位代理上述申請,構成該條規定的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

2022年12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2〕1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請求。

綜上,我局認為,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巨大、涉及多個省份。以上行為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

責令東莞市卓易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12個月。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東莞市卓易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2月20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久維律師事務所)

當事人名稱:北京久維律師事務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111000035900012XA
地址:北京市昌平區城南街道中興路21號院4號樓8層825
負責人:邢江峰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申請的行為。

2022年10月,我局認定你單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366件專利申請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形,你單位代理上述申請,構成該條規定的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同時,我局認定你單位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了51件相同申請。

2022年12月1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2〕1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請求。

綜上,我局認為,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較大、涉及多個省份,同時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較大。此外,你單位因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于2021年9月9日被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給予“警告;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京知管罰字〔2021〕第2號)。以上行為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項規定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

責令北京久維律師事務所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北京久維律師事務所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2月20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中政聯科專利代理事務所 (普通合伙) )

當事人名稱:北京中政聯科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14317990129W
地址:北京市昌平區七北路42號院4號樓8層3單元807
法定代表人:陳超
合伙人/股東:陳超、謝磊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申請的行為。

2022年10月,我局認定你單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042件專利申請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形,你單位代理上述申請,構成該條規定的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同時,我局認定你單位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了100件相同申請。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2〕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未提出聽證請求。

當事人提出,在接到通報后積極配合國家知識產權局整改工作,對通報的非正常專利申請均已全部撤回,對重復提交的專利申請全部撤回且之后無重復申請提交行為,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干擾專利工作正常進行的后果。針對當事人的陳述內容,我局認為陳述理由不能成立。當事人的撤回行為多數發生在我局通報之后,且當事人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數量巨大,雖已撤回,但不改變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對于當事人非正常申請主動撤回后再次代理提交相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性質較首次代理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更加惡劣,撤回行為不改變造成的危害后果。

綜上,我局認為,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巨大、涉及多個省份,同時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較大。以上行為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項規定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決定作出處罰如下:

吊銷北京中政聯科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北京中政聯科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應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并承擔未妥善處理所造成的相關責任。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2月20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權智天下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當事人名稱:北京權智天下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6MA008X3U59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菜戶營58號1506
法定代表人:徐小淇
合伙人/股東:王新愛、徐小淇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申請的行為。

2022年10月,我局認定你單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014件專利申請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形,你單位代理上述申請,構成該條規定的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同時,我局認定你單位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了48件相同申請。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2〕1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請求。

綜上,我局認為,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較大、涉及多個省份,同時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專利申請的行為。此外,你單位因代理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于2021年9月9日被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給予“警告;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京知管罰字〔2021〕第3號)。以上行為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項規定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

責令北京權智天下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北京權智天下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2月20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國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當事人名稱:蘇州國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5MA1T8CK416
地址:蘇州市高新區金山路10號407-1
法定代表人:周鑫
合伙人/股東:周鑫、張行雨、馬德龍、劉穎棋、夏祖祥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專利申請質量監測中發現,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申請的行為。

2022年10月,我局認定你單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452件專利申請屬于《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情形,你單位代理上述申請,構成該條規定的代理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同時,我局認定你單位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了231件相同申請。

2022年12月6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國知處函字〔2022〕16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及擬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請求。

綜上,我局認為,你單位存在代理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較大,涉及多個省份,同時存在代理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被我局通報并主動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復提交相同專利申請的行為,數量較大。以上行為違背專利法立法宗旨,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屬于《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嚴重擾亂專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項規定的“嚴重干擾專利審查工作或者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情形,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且情節嚴重。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決定處罰如下:

責令蘇州國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例舉的“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決定將蘇州國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滿一年后,當事人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向我局申請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相關信息并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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