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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氧勝訴更美!成為國內APP標識裝潢受反法保護第一案!

來源:wxw  發布日期:2021-05-11  瀏覽:678

近日,國內APP標識裝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第一案正式下達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氧公司)訴北京完美創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完美公司)、北京更美互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更美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已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定完美公司、更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媒體公開聲明消除不良影響,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合理費用8萬元。
這是國內APP標識裝潢受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第一案判決,而案件勝訴標志著APP標識裝潢也和進入市場流通渠道的商品一樣,當經營者對其用心進行市場營銷,例如精心設計名稱、包裝樣式、圖案花色、廣告宣傳等,使之成為深入人心的APP產品,也即通過使用獲得了識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從而可以作為一種商業標志,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是否仿冒了APP標識裝潢?

 


原告新氧公司訴稱,該司與完美公司、更美公司同為醫美信息服務市場的頭部企業,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該公司運營的新氧手機APP圖標在官方網站中使用,該標識特征是以淺藍淺綠漸變色為背景色,并選擇與背景色具有較強對比效果的粉色作為右下角角標背景色,同時選用簡單清新的白色書寫新氧及角標中的文字美容”“醫美。該手機APP圖標標識的背景、布局及顏色等要素組合(不含文字)經該公司長期使用并大量宣傳,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已經與該公司建立起穩定聯系,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
新氧”APP與完美公司、更美公司經營的更美”APP及服務系該市場中的主要APP,二者的目標用戶基本重合。但完美公司、更美公司在使用及宣傳其更美”APP及服務時,非但未避讓該公司在先使用的涉案裝潢,反而自20181220日起使用與該公司涉案裝潢高度近似、容易引起混淆誤認的標識。
完美公司則辯稱,被訴裝潢與涉案裝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新氧公司未長期、穩定、持續使用涉案裝潢,并于20205月停用;淺藍淺綠漸變背景色、右下角粉色角標、白色書寫文字系醫美行業APP常見設計形式,不具有獨特性,未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雙方均將各自商標文字作為APP圖標主體部分,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就不會混淆,角標部分差異也極大。


法院:主觀上難謂善意


 

朝陽法院認為,涉案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于2018年并持續至今,本案應當適用2019年修正并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調整。
具體到本案,一方面,新氧公司在可以自由設計的范圍內,將各構成要素通過背景、色彩、位置和大小等方面進行獨特的排列組合,形成了具有可區別于其他APP的、與服務功能性無關的一定的顯著性特征。另一方面,新氧公司自2015年4月23日最早使用涉案裝潢,并在之后長達五年的時間內持續、穩定使用。
關于完美公司是否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意圖,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擅自使用”,意味著對應主觀狀態的要求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裝潢,為借用其競爭優勢而作相同或近似使用。本案中,新氧公司與完美公司均為醫美行業具有領先地位的企業,具有直接、密切競爭關系,各自運營的“新氧”APP與“更美”APP更是在線醫美平臺中的主要品牌。完美公司作為相關行業名列前茅的佼佼者,在設計APP圖標時應該善意、合理避讓其主要競爭對手已經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裝潢,劃清市場界限,發揮其創新能力,打造出更有價值的品牌形象,但其卻通過多次修改其APP圖標,不斷靠近涉案裝潢,并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今,使用與新氧公司涉案裝潢高度近似的被訴裝潢,其主觀上難謂善意。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完美公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更美網站、更美APP、更美微信公眾號、更美APP微博首頁連續十日發布聲明,并在媒體刊登聲明,以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并賠償新氧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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